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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议反腐】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是当务之急 
                     
来自: 正义网  发布: lf
时间: 2013-03-11 #1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戴佳)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认为,抓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建设,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是当务之急。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与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江苏团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说:“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

“中央反腐败方针和工作要求如此明确,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此肯定,需要我们在立法上作出回应,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成为当务之急。”3月10日,巩富文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除部分地方人大出台了相关条例、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外,主要是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党政机关及其部门的纪律准则、历次会议上领导的讲话或文件精神。立法的缺失,造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来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巩富文说,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制定颁布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条例、决议等,中共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适时提出要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进程。此外,各部门、行业也各自摸索出许多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这些丰富的实践可以为立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

巩富文表示,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首先需重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内涵和预防职务犯罪法的适用范围。此外,关于执法主体问题建议在立法中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共同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检察机关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巩富文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法还应明确法律责任。规定预防职务犯罪主体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预防职责,致使发生职务犯罪后果的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法律后果的,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预防制度漏洞多、预防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多次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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