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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提高办事效率,来信人请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电子信箱等,以便联系。工作人员将对联系方式严格保密。
(二)来信人在得到处理结果反馈后,如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反映,请写明前一封信件的提交时间、标题及主要内容等,以便查找。
(三)如来信内容可公开,请在来信中注明。
(四)来信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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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自查报告的通知 
                     
来自:  发布: lf
时间: 2014-03-04 #1

各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鲁教办字[2013]14号的通知要求和学院领导的批示,请各部门认真组织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3月5日下班前报给我处,并将电子版通过学院内部邮件一并发给我们。

纪委监察室

2014/3/3

[本文章最后由 lf 于 2014-3-4 15: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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