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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划出对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来自:  发布: lf
时间: 2016-07-11 #1

2014年9月29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并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划出了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是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四是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是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六是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七是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高校教师有“红七条”情形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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